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13822188271
微 信: 13682250268 13822188271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19-08-23
王某与孔某与2015年3月8日在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共生育了两个女儿。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矛盾重重导致感情破裂,于2015年3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其婚生两女均由王某抚养。
谁知道在2015年7月,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的土地被政府征收,王某与孔某的房屋也随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王某与孔某及两个女儿四人按当地政府拆迁政策,可以分得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某安置小区两套房屋共计160平方。
因为拆迁政策是按户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由孔某代表全家签订,虽然王某与孔某当时已经离婚,但是孔某户申报的家庭人口一共为四人且通过审核,协议上明确的约定为每人均享有35平方,每个家庭户可以增购10平方,两女户可以再增购10平方。这样一来,孔某一家四口分得广岩街道某安置小区对门的两套六楼房屋,每套80平方,共计160平方。王某多次与孔某协商,希望孔某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份额来分割安置房。孔某始终不同意,所以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庭在受理本案之后,根据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查明王某及两个女儿三人均为政府拆迁安置对象,孔某按户分得的安置房,其中包含了王某及两个女儿应当享有的房屋安置份额。通过庭前调解,在王某与孔某及两个女儿全部在场之下,按照房屋现未进行产权登记的现状,将双方争议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了明确认定,法院将两套房屋其中的一套房屋确定归其两个女儿共同所有,并且享有同等份额,另外一套房屋则归王某与孔某共同所有,二人也享有同等份额,男方可在房屋买卖后,依据房屋的经济价值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据此签订了相关协议,化解了拆迁补偿分割的纠纷。
律师说法: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但并非专属户主一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该户上的所有热播均享有同等的使用权。本案中王某既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和女儿一起登记在孔某的户口上,则四人对该拆迁地块的宅基地均享有土地使用权。就具体的拆迁政策来说,这既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也是对人的安置,补偿利益的获得方是以房屋面积和户口相结合的,拆迁协议中既然明确记载了女方及孩子的姓名,就应当享有相应的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