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5年7月25日,被拆迁人李强与瑞雪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瑞雪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泽惠公馆”8楼10号房屋,面积100.1平方米,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给李强。协议签订后,瑞雪公司拆除了李强原住房。
2017年8月3日,“泽惠公馆”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7年11月30日,瑞雪公司与穆鹏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将“泽惠公馆”8楼10号房屋,面积100.1平方米房屋出售给了穆鹏。
2018年1月18日,“泽惠公馆”项目正式竣工。
截至今日,“泽惠公馆”8楼10号房屋尚未向李强或穆鹏交付或进行过户登记。
【咨询命题】被拆迁人李强是否有权要求瑞雪公司与其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尽早完成涉案房屋的过户。
【律师分析解答】
其一、李强与瑞雪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其二、瑞雪公司与穆鹏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其三、在李强、穆鹏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和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李强具有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
其四、李强可与瑞雪公司及穆鹏以协商方式解决,由瑞雪公司补偿李强或穆鹏同小区相似楼层相似面积的房屋;
其五、若协商不成,李强可向争议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瑞雪公司与穆鹏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并要求瑞雪公司将涉案争议房屋网签在李强名下,并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