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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签了空白合同怎么办?

时间:2019-08-23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案情简介】2010年,王小临的房子因修建铁路面临拆迁,在拆迁具体细则未下来前,拆迁方找到王小临,拿出一份空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与王小临就该协议商谈时,向王小临做出较高补偿的承诺,希望王小临能签署该份协议。因王小临文化程度不高,加之其将拆迁房与政府人员混淆,基于信任,王小临在空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拆迁开始后,王小临拿到了补偿款,补偿款数额远远低于拆迁房之前的口头承诺,且存在将王小临所有的商店未按营业用房进行评估,王小临与拆迁方沟通未果,遂找到律师寻求救济。
【争议焦点】王小临与拆迁方签订的空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空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如何?
【律师分析及解答】
王小临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或者请求予以撤销、变更。
其一、拆迁方与王小临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双方系平等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王小临仅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补偿的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王小临与拆迁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如果王小临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当初签订的协议为空白协议,那么王小临可以向法院申请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变更。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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