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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所作者:黄律师
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且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依约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上面的概念可以看出定金存在以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合同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存在的,其附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定金合同自然也就无效。
2.定金具有要式性
所谓的要式性也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就是说部分法律关系要想建立就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定金合同就是如此,当事人既可以围绕主合同另行书面签订一份定金合同,亦可以在主合同上面补充定金条款。当然,口头对定金予以约定的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3.定金具有实践性
定金合同签订之后并不当然生效,原因很简单,定金合同的最终是通过当事人一方给付金钱来对主合同进行担保,也就是定金合同本质上就是一个给付合同。那么,当事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合同就缺乏了生效的必要条件。故定金合同需当事人一方实际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才能生效。
4.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定金就是提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其预先支付性不难理解。
5.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大家可能会疑惑,定金合同就是为了对主合同进行担保而订立的,既然如此,就是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担保,那么何谈双重担保?举个例子,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卖给乙,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甲乙另行签订一份定金合同,约定乙支付购房款20%的款项作为定金。在这个案例中,无论甲乙双方谁违约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甲违约,就需要双倍返还乙的定金,如果以违约,其就无法向甲主张返还定金。所以,定金的双重担保性其实就是担保双方履行合同,防止任何一方违约。这一点也是定金与订金最大的区别。本案中,如果甲乙之间约定的是订金,那么,无论甲违约还是乙违约,都无法得到额外的赔偿。
在这里,我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够并用的,哪怕你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法院也不会都支持。原因就是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如果同时都用的话,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最后,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定金应在了解清楚的情况下合理的利用,从而避免陷入无端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