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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所作者:彭律师
一、“宣告失踪” 与“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
(一)“宣告失踪”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二)“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限制。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顺序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对于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权利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三、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宣告期及生效期
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宣告期是不一样的,通常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是三个月,而宣告死亡的宣告期是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没有生还可能的宣告期是三个月)。被宣告失踪的,从下落不明次日起计算失踪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一)“人身关系”
宣告失踪的,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的,会终止被宣告死亡人民事权利能力,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宣告死亡”后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如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由财产代管人处理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妥善保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