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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所作者:黄律师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已经形成了员工一入职,就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方式,但是有些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很强,尤其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很多时候可能只需要员工每天工作几个小时,按以往的全日制用工限制条件比较多,于是以小时工为主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应运而生。
非全日制用工,主要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灵活的用工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时间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是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如果企业因为用工需要的特殊性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在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口头约定劳动时长、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可以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即从事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兼职。这是非全日制用工不同于全日制用工的显著区别,正是基于此,所以要特别注意非全日用工的法律规定:
1.不得约定试用期。
2.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后,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即便是非全日用工,也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