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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该不该提?

时间:2019-09-2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所作者:钟律师

  一、定义

  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俗称的精神损失费,是指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二、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非法侵害;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

  (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三、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四、人身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是否重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予以确定。

  《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当受害人死亡时,精神抚慰金应当以死亡赔偿金的形式予以赔付。受害者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又主张死亡赔偿金似乎是有所重合的,但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是对受害者物质的赔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者精神上的弥补,因此,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项目。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条中也是单独列出来的,也足以说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独立的赔偿项目;最后,很多省市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综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符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应当提起相应主张,但数额应当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当然,若不符合以上情形,则从诉讼利益最大化角度去衡量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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