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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

时间:2019-09-2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所作者:范律师

  现行《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有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遗嘱将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

 

  上述条款是对遗嘱形式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中并未将“打印遗嘱”作为其中的一种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脑的普及以及键盘输入的便利,遗嘱人通过在电脑上输入遗嘱打印出来,签字并写明日期,形成“打印遗嘱”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法律并没有对这一形式的遗嘱有具体规定,不了解法律的立遗嘱人很可能将其作为自书遗嘱对待,从而产生效力上的问题。那么,对于这样一种法定遗嘱形式以外的遗嘱形式,又如何认定其效力呢?

  其实很简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还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五种遗嘱有效形式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由于打印遗嘱客观上难以印证主文部分的具体打印者,无法直接确认是否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之打印遗嘱被篡改、被伪造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实践中在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时,除参照上述意见第40条以外,还会结合立遗嘱人是否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遗嘱来源等综合判断该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一般而言,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打印的或者立遗嘱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打印,但能够证实其认可打印件全部内容并亲笔签名捺印的,则可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如果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两个以上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共同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应视为有效的“代书遗嘱”;如果打印遗嘱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则应视为有效的“公证遗嘱”。

  实务中有大量的打印遗嘱因无法证明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形式上完全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要件从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对于立遗嘱人而言,虽然立一份打印遗嘱较之纯手写要方便、快捷很多,但从减少纠纷、明确效力的角度而言,还是采取法定的几种遗嘱形式更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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