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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信息登记错误怎么办?

时间:2019-09-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房产证信息登记错误有以下四个解决办法

01申请更正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所以,如果发生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相关材料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更正登记。但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02申请异议登记
 
但如果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的作用就是将不动产的登记状态暂时封存,以防止权利人转移或出卖该不动产。
 
 
03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不动产的归属有异议,要求转移登记,应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大致包括两类案件:
 
(1)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致使登记的权利人和真实的权利人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办理了登记,真实权利人(包括共有人)和善意第三人同时主张权利而产生纠纷。上述案件,登记并不能完全决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当事人应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物权的归属。
 
 
04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认为登记机构未尽审查义务,违反登记程序致使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做出撤销登记或维持登记的判决,并不能最终解决当事人间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涉及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民事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两种诉讼的审理对象不同,可以同时进行。
 
这类案件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可能出现一个审判需以另一审判结果为审理依据的情形,这时就需要中止一个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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