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吗?
时间:2019-09-2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所作者:彭律师
民事诉讼中,法院都会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提交证据原件,但如果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原件丢失,那么原件的“复印件”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吗?如何才能把“复印件”变为有效的证据?
01.什么是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02.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03.复印件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
综合以上法律条款,如果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必须符合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可以总结出,如果想让法院将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必须符合下面三种情况中的一种:
一是需要提供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实有原件;
二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如与提供人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见证人等;
三是得到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