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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有哪些责任?

时间:2019-09-2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所作者:范律师

  01高空坠物不同于高空抛物

  高空坠物指的是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行为人主观上缺乏故意,在物件坠落时,无人知道或不受控制。而高空抛物则是主观上具有故意的行为。高空坠物与高空抛物的本质区别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是否是在人力的作用下直接导致的。

  02高空坠物由谁承担责任?

  高空坠物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在发生损害结果后,应当由致害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就是谁负有维修或管理义务就由谁承担。

  举几个例子,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屋檐脱落砸伤了路过的行人,如果出租人(房东)与承租人(房客)未就维修义务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的规定,出租人对房屋具有修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并不是与房屋相关的所有物品坠落伤人,都需要出租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房屋的搁置物掉落,通常情况下需要使用人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阳台上的花盆,就属于搁置物,应当由具有管理义务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生活中我们碰到的损害结果可能是因为第三人的过失导致的。例如装空调、装防盗网的工人因为过失安装不牢,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安装人对自己承担责任,只能要求房屋的所有人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房屋所有人在赔偿之后,有权向安装人追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可知,因第三人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生活中高空坠物发生的太过频繁,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在此呼吁大家增强自己的责任心,减少此类的侵权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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