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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我该告谁?

时间:2019-10-2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生活中我们会与各种各样的行政机关打交道,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我们可能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我们该告谁呢?谁才是应该负责的行政主体呢?
 
 
  01行政诉讼告个人还是告机关?
 
  在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故不存在行政诉讼告个人的情况。例如市民对某区交警开出的罚单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下,该区公安局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而不是以这位交警作为被告。
 
 
   02复议程序后的行政诉讼谁是被告?
 
  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分为三种情况:
 
  (一)复议机关如果维持了原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应当由复议机关与原机关共同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在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被告则应当是复议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不是被告。
 
  (三)我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从而导致复议程序超出法定期限。在此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基于被诉行为的不同而变化。如果我们诉的是原行政行为,被告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我们诉的是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行为,被告就是复议机关。
 
 
  03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不一定是被告
 
  实践中,并不是只要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都可以作为被告,因为我们要考虑该机关作出相应行为的权力来源。
 
  (一)如果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我们就要考虑是否越权的问题。例如派出所作为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如果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超出上述范围,被告就是派出所。越权又分为幅度越权与种类越权,如派出所作出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这属于幅度上的越权,又被称为相对越权,此时行政诉讼的被告依旧是派出所。
 
  什么是种类越权呢?我们依旧以派出所为例,基于法律没有授权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如果派出所作出了前述行为,则属于种类越权,此时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诉讼,被告就是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即上一级公安局。
 
  (二)如果行政行为经过了上级机关的批准,则需要区分该行政行为是以谁的名义作出的。被告应当是在对外生效的文书上盖章的机关,简而言之就是以谁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谁就是被告。例如甲向某县工商局申请某项许可,县局上报了市局审批,市局批准后,县局以自己的名义向甲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此时,甲如果对审批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以县局作为被告。
 
  (三)我们同样要注意行政机关可能会委托一些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此时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还是以委托的行为机关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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