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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不到庭,庭审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时间:2019-10-2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邹律师

  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一些纠纷,当正式进行民事诉讼程序后,倘若对方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拒绝参诉,则是对本就高昂的诉讼成本又一次雪上加霜。

  此时,我们的权利应当如何实现?在此,简单地向大家介绍一些比较常见的情况:

  01被告未到庭

  (1)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借贷关系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应在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公告期限届满,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顾名思义,在被告不参与的情况下,法院依照当前现有的证据及材料进行审判,这样会使被告的权利受到极大的损害,但是这也是基于自己的错误选择导致的。

  02原告未到庭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若是被告此时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当事人必须到庭

  (1)负有抚养、抚育、赡养义务的当事人。

  (2)其他案件中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对此,法律规定可以传票传唤,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04关于离婚案件的几种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做出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规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实践中,离婚案件第一次开庭,一方当事人不到庭,一般不判决离婚,等待下次开庭;依法发传票或公告送达的,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依法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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