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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邹律师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悬赏广告,当我们真的把丢失的东西返还给失主时,失主拒绝悬赏广告发布的酬金,我们还可以继续向失主请求支付吗?下面我来给大家举个例。
案例
案例:甲丢失爱犬后,在媒体上刊登悬赏广告,称“若有归还者给付酬金1000元”。乙拾得爱犬后通过悬赏广告联系到失主,乙要求支付酬金1000元,甲拒绝。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继续要求甲支付1000元的酬金吗?甲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吗?
分析
悬赏广告的性质在学理上是存在争议的,但是通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经悬赏广告人单方意思表示,悬赏广告的这种行为就受法律的约束。这一点在《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中也有体现,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表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广告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甲要对自己发出的悬赏广告承担支付酬金的责任,悬赏广告对甲有法律约束力。甲应该按悬赏广告的承诺支付酬金,因为悬赏广告被界定为单方允诺后就不同于合同的双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对方给付对价。但此时如果甲未承诺,乙就没有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