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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可能感到有些好奇,为什么还要明确哪些人可以作担保人,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人不都可以作担保人吗?一般情况下自然人都有资格作担保人,但我们忽略了一个条件,就是自然人在作担保人的同时要具备代偿能力。下面我们来看下哪些人可以作为借款担保人呢?
0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02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
0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0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0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0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还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范围比较广泛,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以属于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
这也要求我们在找别人作担保人的时候无论找法人做担保还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作担保都要求保证人具有代偿能力。
综上所述,法人、公民或其他经济组织能否作为保证人要以是否具有代偿能力为评价标准。
如此一来,如果我们作为债权人对担保人需要更加审慎,明确担保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