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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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admin
提及莎士比亚的短剧《威尼斯商人》,这个故事大抵是妇孺皆知——中世纪的威尼斯,一人欠另一人的钱,约定到期不还就割十磅肉充债,到期果真没还,最后上诉到法院,法官裁判可以割肉,但不能多一斤一两也不能出血,那么自然无法实现,最终判处合同无效。
很多人读罢故事,只觉得法院公正且保护弱者,作出了正确的裁决,这也是该故事传颂百年的原因。
但作为法律人,我们需要换一种的视角。
先介绍衡平原则,罗马法中有名为ius strictum与ius aeguum:summum ius summa iniuria名言,即“法之极,恶之极”,该句格言在罗马流传甚久。
众所周知,按自然法的规则,法律存在于自然规则之后,其实一切表述为文字的法律都有局限性,至少也有语言的固有局限性,那么如果严格恪守法律的文字本身,就会导致实际上的不公正,即“法之极,恶之极”。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法律可能导致不公正的时候,就要用习惯或者法理进行补充解释,进而追求客观公正的结果。
再看威尼斯商人一案,其实看似公正的判决恰恰是遵循了“法之极”这一做法,法官不根据这个理由,既承认契约有效,而又附加以割肉不出血的条件,这犹如法官认为地役权人具有权利可以行使,但不许地役权人留足印于地上,这种判决已然使当地法律失去灵魂。
其实很简单,法官可以判处该契约违背自然伦理、公序良俗使契约无效,再按不当得利返还所得。
最后的问题是,何处应当使用衡平之法,笔者认为有三:法院依职权衡量;法院依情形裁判;法院基于重大事由裁判。
衡平之法是对于差错的补正,对公正的维护,也是自由心证的表现,对衡平之理进行理解与区分,是客观公正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