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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幕交易”“老鼠仓”,法律量身定制了哪些枷锁?

时间:2019-10-2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在证券交易中,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一般指从事交易的一方知道某种证券价格的重要影响因素的信息,在社会公众与交易对方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证券并从中牟利的行为。
 
  其中,内幕信息指尚未公开,且一旦公开便会对证券的价格发生显著影响之信息群。
 
  证券法对这种行为作出了规制,主要有二:公司董监高转让股份的限制和公司归入权。
 
  证券法74条对内部人作出了规定,包含:发行人的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监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公司的董监高;因所担职务可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由职责行监管职能的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的人等。
 
  其中,董事若为另一公司或合伙组织派遣而来,那么该公司或合伙也视为董事,因此,不但董事本人禁止转让,派遣它的公司或合伙组织也不能转让。
 
  至于董监高的家人可否转让,要看董监高是否获利,一般情况下都会获利,所以要具体判断。
 
  因此,内部人并不限于公司内部的知情人,而可能是一条信息链,每个环节都在其中。
 
  从宏观来看,禁止内部交易的制度不是禁止获利,而是禁止对信息不公平的占有或利用,进而危害整个证券交易市场的公平正义。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笔者认为以上规定纵使比较翔实,仍有不足之处:
 
  1.作为法定的内部人范围,5%的持股比例还是太低了,在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下,5%的股份还难以做到控股,可参考美国的做法,酌定提升至10%
 
  2.归入权中,知情人的盈亏是否可以相抵,我国暂无规定,但笔者认为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应不赞同知情人的盈亏相抵,应将每次利润相加吐出,亏损自负。
 
  其实从本质而言,法律阻止内幕交易的原因在于防止证券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等,信息对等是维护良好证券交易秩序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而,判断证券交易活动中,某项行为是否会被法律规制,关键在于评判该行为是否会导致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等,了解这一点无论对于我们自身的操作谨慎合理,还是对一些公司的证券方面的风险防控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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