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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解读(三)

时间:2019-11-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黄律师

  一、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条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条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简言之,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人尚未得到款项时,合同还不生效,借款人实际得到款项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现实中,款项交付已不限于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票据支付等方式普遍走入大众日常生活。因此,认定“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时间界点,也是认定借款合同生效的重要依据。根据出借人提供款项的方式不同,其时间界点的认定也不一样,相应的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的时间也不同。

  本规定第九条根据出借人交付款项的不同方式,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时间:

  1.出借人交付现金的,自借款人实际收到现金时借款合同生效

  如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后,出借人以现金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当借款人实际收到现金时,借款合同生效。在出借人尚未交付现金前,合同不生效,出借人事后没有交付现金的,借款人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出借人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提供借款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合同生效

  由于实际中出借人提供款项的方式已不再限于交付现金,而且从防范出借人法律风险的角度说,也不提倡现金交付,尤其是在借贷数额较大时更应注意避免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方式也是现实生活中资金流转的常用方式。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账号,将款项转入该账号,款项到账时借款合同生效。

  3.出借人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合同生效

  票据支付也是资金交付的一种方式,以票据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双方借款合同生效。如出借人开具填写完备的转账支票给借款人,并将支票交给借款人,此时款项虽然尚未实际转入借款人账户,但其已经取得票据权利,借款合同生效。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合同生效

  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既没有转账,也没有支付现金,而是将自己的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由借款人直接支配该账户资金,此种情况下,借款人实际取得账户支配权时,借款合同生效。如出借人将自己存有特定金额的银行账号和交易密码告知借款人,供借款人用于网上购物。当借款人获得交易验证码后,其已经能够实际支配出借人账户内资金,即取得了对账户的实际支配权,此时借款合同生效。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借款合同生效

  除了前述几种款项支付的方式外,出借人与借款人还可以约定以其他方式支付款项,出借人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实际履行完毕时,双方的借款合同生效。如甲(借款人,下同)欠债权人乙5万元,甲向丙(出借人,下同)借款5万元用于偿还所欠乙的债务。甲与丙协商一致,由丙直接将5万元转入乙的账户,乙表示接受。后丙如数转账,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消灭。当丙将5万元按照其与甲的约定转入乙的账户后,应视为丙已经按照约定向甲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此时甲丙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

  由《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和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资金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实践中,不管出借人以何种方式交付资金,总之资金实际达到借款人时双方借款合同才生效。换句话说,也就是借款人实际借到钱了借款合同才生效。借贷双方仅就借款达成协议,但出借人没有实际交付资金的,借款合同不生效。所以,对于出借人而言,出借款项时不仅要注意收集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的证据,更要注意收集向出借人实际交付资金的证据。如果没有资金交付的证据,即便有借款合同或其他体现借款协议的证据,诉讼中也很难认定资金交付的事实,尤其是在涉案金额较大是更加难以认定,这样对于出借人就大大增加了败诉的风险。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个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其相互之间(不含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此类合同的生效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以资金实际交付为条件,而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当然,合同成立时不得有《合同法》即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此类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例外规定是如果双方约定生效条件或“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生效条件的,从约定或规定),所以合同成立后,出借人未交付资金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继续交付出资,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借款合同生效。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乙公司借给甲公司2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乙公司为了监督甲公司将款项用于约定用途,故双方约定合同成立后甲公司须提供其与原材料供货单位的购销合同后,双方借款合同方能生效。合同成立后,甲公司如约提供购销合同,则其与乙公司的借款合同因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而生效,乙公司负有依约支付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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