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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时间:2019-11-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黄律师

  对于诉讼而言,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是最重要的活动。准备好证据有多重要?证据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证据也是民事诉讼的基石,是案件的无冕之王,是从未知到达已知过程中用来推导和了解未知事项的既知材料。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提出确实、充分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方能打赢官司。
 
  然而律师在从业初期,刚刚接触司法实践,心态尚不成熟,还难以深刻体会诉讼的艰难与风险。这就使律师非常容易产生一种怕麻烦的心态,例如对案件浅尝辄止,不愿深入研究其中的法律关系;在收集、准备证据方面,得过且过,导致证据不足,案件败诉。
 
  因此“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王牌武器”,在法庭之上,证据为王。同一个案件,由于证据出示与组织的差异,将会呈现截然不同的面貌。
 
  因此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如何挖掘和运用证据。证据的艺术,是赢的艺术,是最值得律师钻研,尤其是诉讼律师需要下功夫的。
 
  所以决定案件成败的不是法庭上精彩的辩论,不是娴熟的诉讼技巧,亦不是通达的各种“关系”,而是确实、充分的证据。在一定意义上,用证据说话,用证据思维,是赢得民事诉讼的不二法则。
 
  虽然对于证据的理解与把控是律师的基本功,甚至可以这样说:律师出庭前必须先过证据关。但实践中,律师对于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存在误区的,这些误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质证时只考虑证据能力,不考虑证明力
 
  通常律师在质证环节——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对于证据材料都是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角度去发表质证意见的,往往忽略了证据的证明力。
 
  比如,在以往接触到的一起案件中,一审律师对于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暂不予以认可”,结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就变成了“由于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的真实性暂不予以认可,但并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因此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没搞懂证据的关联性
 
  很多律师在质证过程中经常以“与本案无关”或者“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作为质证意见。殊不知,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法律对于证据的关联性的认定是较为宽松的。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的关联性被定义为“当证据(材料)有利于增强或者减弱待证事实在法官内心确信上的盖然性程度时,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就具有关联性。”
 
  3、没有弄清证据的提出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区别
 
  首先应当明确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别。按照证据裁判规则及自由心证规则,在民事诉讼的举证环节存在“举证必要性”的问题。作为被告,只有当原告的举证使得法官对于待证事实的内心确信超过了证明标准,被告才有“举证的必要”;此时,被告应通过举证(提出证据)尽力将法官的心证拉回到证明标准以下。
 
  如被告成功地将法官的心证拉回到证明标准以下,此时原告就产生的“举证的必要”。原告需要通过进一步的举证,再将法官的心证拉升到证明标准以上。如此循环,当最终法官的心证固定后,超过了证明标准,则原告胜诉;反之,则原告败诉。
 
  所以,如果原告的证据根本不能将法官的内心确信拉升到证明标准以上,则被告可以无需提交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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