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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见证有什么区别?

时间:2019-11-1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一、律师见证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尽到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律师见证的目的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常见的合同见证业务就是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合同各方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等情形,也包括见证合同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律师见证必须坚持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时见证律师亲眼所见的原则。对于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事实或行为,律师都不能进行见证。

  二、公证业务

  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直接解决争议。

  三、公证与律师见证的比较分析

  针对公证和律师见证业务各自的特征,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区别如下:

  1、业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证机构,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

  2、业务的依据不同,前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而后者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双方的自愿。

  3、业务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的范围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后者适用的范围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实际上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都是可以做律师见证的。

  4、制作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同,尽管两者都是起证明作用的,但在一般情况下,前者的证明效力比后者强一些,特殊情况下,公证书的效力是无法替代的。

  四、风险防范。

  公证业务由于其行业的专业性,导致在现实中很少成为被告的主体。而律师见证业务由于律师一般只能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律师见证却在很多时候对当事人整体行为的正确性及合法性进行整体背书,所以风险非常大,很容易成为被告的主体。这个风险不光是针对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本人,也是针对当事人自己的利益而言。针对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本人,在双方或多方见证业务中,将来有争议时,肯定有一方当事人说律师见证时没有给其说清楚,导致其利益受损,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必须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律师根本没有好办法应对,就成了靶子。针对当事人而言,如果律师见证的结果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即使见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能够赔偿,也不可能全部赔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说法

  根据继承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亲自代书,并注明遗嘱落款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律师与普通公民都有权利作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但与普通公民相比,由律师作为见证人,律师就能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立遗嘱人服务,使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要求,这正是立遗嘱人付出代理费对价委托律师作为见证人的愿望所在。如果这时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只是针对委托人的身份及遗嘱的签字进行见证,就必须在委托协议上明示且给委托人释明清楚。否则,一旦产生争议,导致遗嘱在立遗嘱人逝世后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有可能导致继承人无法按照遗嘱继承,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这时候立遗嘱人的继承人利益受损,有可能会起诉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索赔,继承人会以委托事项是见证订立遗嘱的全过程,包括身份、签名、形式要紧、合法性等等。而问题是损失已经造成,而且无法补救,继承人的索赔结果还要考虑双方过错及其他相关因素,一般不会是全额赔偿,只会酌情赔偿。

  律师建议同行不要给当事人做律师见证业务,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要无故受损,最好推荐当事人去做公证,比如这个案例,就可以做公证遗嘱。律师完全可以给当事人整体做收费的专业咨询,这时候当事人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摆到桌面上,所有的疑点及互相的权利义务,律师有责任给他们全部分析透彻,如果他们最终愿意签字盖章,那就是他们自己愿意承担风险和责任了。这不是推卸责任,这就是所有参与人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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