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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立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主体

时间:2021-12-1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设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构筑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需要。《条例》勾画出了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基本轮廓,完善了行政功能,强化了司法职能,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有权行使强制拆迁的行政机关,认为自己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正确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当运用行政手段无法实施强制拆迁,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当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也同样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使法律体系内部的运行机制,更显公正、高效与规范。

  (二)设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理顺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需要。法律关系是依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法律关系是随国务院《条例》的颁布实施而产生的。在整个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由于存在着几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对其调整时的途径、程序和手段是有差异的。如运用行政强制拆迁,在程序上一般要通过调解、公告,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拆迁不服的,还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设立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主体,既给城市房屋拆迁赋予了一种新的法律途径,又理顺了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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