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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诉讼职权法定和正当程序

时间:2021-12-1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1、拆迁人侵权。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即对被拆迁人合法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房屋进行拆除,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造成其财产损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拆迁人为被告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当然,被拆迁人也可以就补偿安置问题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拆迁管理部门仅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作出裁决,拆迁人违法拆除造成其他损害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如果被拆迁人以民事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又申请裁决,拆迁管理部门不应当受理裁决,这是因为司法权优先原则的拘束;如果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又申请裁决,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裁决,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正当程序原则的拘束。在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违背被拆迁人意愿的情况下,拆迁公司授受拆迁人的委托强制拆除房屋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拆迁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的,可以以拆迁人和拆迁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诉讼,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武汉某局为拆迁人,某拆迁公司接受其委托,在没有和被拆迁人达成协议且没有补偿的前提下,该拆迁公司采取非法手段拆除房屋,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拆迁公司的刑事责任;可以要求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被拆迁人就民事权益救济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协商或申请裁决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二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迁人和拆迁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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