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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有房产证吗

时间:2019-08-23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1、短期内不能办理,我的项目还有一个月就5年了。但现在也不能办理,原因多方面,政府主要是考虑不能确权这么多的房子,冲击房地产市场。

  2、缴纳税赋不确定。因为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是很吃亏的,房地产先投入资金改造完棚户区,正好资金链不健全的时候,是不可能负责老百姓这部分的税款的。因为房地产没有销售业绩啊,没有销售出一套房,但棚户区改造老百姓是要缴纳契税的啊,怎么定这个标准呢?比如定按照10000元没平米缴纳契税,老百姓缴纳了,但房地产也得跟着缴纳很多的税款啊!房地产既没得益,还得赔上税款,傻瓜才会掏这个钱呢!所以税款没那么容易定下来。

  3、改造后因此而产生了许多的二套房三套房甚至多套房,政府怎么收这部分房子的税呢?肯定要定高税价,因为这部分也属于时代产物,是暴利啊!所以政府也很难定这部分的税赋。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吉林省、白城市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待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一次性返还给拆迁人。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律师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回迁安置的,其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评估计价补偿,—次性付给被拆迁人。 (二)拆迁中涉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一律回迁安置,附属物由拆迁人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后的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不变,并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拥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规定并结算结构差价,结构系数为砖混楼房、平房1;砖瓦0.98;砖平0.95;砖土0.92;土平0.90。 非住宅房屋是指拆迁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的房屋。

  第九条:对老城区(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实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律师

  第十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设以下户型面积: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种户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选择。回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个以上户型。实际回迁面积与应回迁面积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或补偿。其超出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其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回迁住宅楼房市场价计价补偿。户型面积也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设计,误差率不应超过5%。

  第十一条: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非住宅房屋安置。安置的标准为按原房屋应安置面积的50%按其住宅楼市场价格与其非住宅楼的市场价格计价找差。对原非临街的从事无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所用的非住宅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原房屋应安置的面积安置非临街、非住宅用房。对非临街的商宅混用—证(照)房屋,安置标准按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安置标准,安置非临街、非住宅房屋。

  第十二条:拆迁现有人居住的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居室、厨房、电、水表俱全)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有产权证(照)房屋安置。超过批准期限的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对特殊困难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拥有共有权证(照)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部分,或由所有人与共有人自行解决。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律师

  第十四条:回迁房屋的选择确定工作在拆迁结束及楼房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进行。回迁房屋确定的原则:建设一栋楼房,应确定两个单元(含两个单元)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二栋楼房以上的(含两栋),应确定一栋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按拆迁人签订协议序号与搬家序号之和,由小到大顺序在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并予以公示。选择同一户型,选择权序号相同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五条:对回迁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原被拆迁人持《老城区(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免交契税,只缴纳房屋权属登记工本费。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标准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临时过渡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一年;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由拆迁人按每户每月100元标准给以补助(含采暖补助费),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过渡补助费加倍。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律师

  第十九条: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协议书、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

  第二十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少数带头闹事、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恶意串联,阻挠正常拆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追究其当事人法律责任。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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