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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确定被安置人的身份是至关重要的。
1.被安置人通常指的是房屋的使用人,这可能包括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人。
2.他们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相应的安置,而拆迁人对这些使用人进行安置是法定义务。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安置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
3.对于被安置人的认定存在明确的指导原则。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如果在被拆迁房屋处居住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则可以被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对于未成年子女、因工作、离休、退休等原因迁回的人员,以及因特殊情况如服兵役、服刑等注销户口后恢复的人员,也有具体的认定条件。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确定安置标准是关键环节。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没有旧条例那样具体规定安置对象,但明确指出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权人都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得到确认和安置安排。
2.安置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是通过周转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过渡性安置。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认定。这些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但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等人员;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以及户口不在本市但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的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