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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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享有优先取得权,这是法律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一种侧重保护。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情况下;
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和用途。
这一条款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决定了被拆迁人是否有优先权取得该房屋。
如果拆迁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优先取得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是法院支持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法律依据。
这一条款将这一债权规定为一种特种债权,赋予了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从而使其具有了物权的优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