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立法背景】
解决在实践中出现业主拖欠物业管理,或者以出国、房屋闲置、不使用电梯等理由拒交物业的情况,物业公司应履行何种程序,另一方面也便于法官在审理时的理解和操作。
【解读法条】
其一、本条规定了业主拒交物业,物业公司要履行前置程序:先行书面催交,催交后,业主有两种反应的情况下才可起诉主张物业费:1)拒绝交纳;2)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至于合理期限如何判断,依照普通人都可以接受的一个期限即可。
其二、催缴方式要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均不可。也就说物业公司要以催收函的形式函至业主,同时确保业主收悉。
其三、物业公司依照合同或其他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以未享受(闲置房屋、外出不在等)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不用电梯等)等理由无理拒交物业或者要求给与优惠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予以答应,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业主的此类诉求或抗辩。
其四、不过,现实中多数是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或者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的。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应当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