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5月21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开发商建设的光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在2017年2月份,张某购买光明小区的一座房屋。张某购买房屋后,已经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但是,一直未实际入住,也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多次向张某催缴物业费。
【张某咨询】张某购买房屋后,并未入住光明小区,也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是否应当缴纳物业费?
【律师解答】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其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其二、【张某是否为业主】张某在购买光明小区的房屋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成为光明小区的业主。
其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张某具有约束力】依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张某具有约束力,张某应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综上,张某不可以未入住小区,且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