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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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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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引:
王晓霖(男)与穆晓彤(女)系夫妻,二人于2013年1月1日结婚。
婚后,因夫妻二人有购房意向,遂将工资进行活期储蓄以作日后购房所用。截至2014年1月1日,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额共计180万元。
2014年1月15日,二人选定欲购房屋,该房屋位于某小区1号楼301室房屋一套,面积为70平方米,房屋价款为180万元。
王晓霖当日取出二人存款180万支付房屋价款,并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该房屋。
2014年3月1日,王晓霖取得上述房屋的钥匙和产权证书,夫妻二人于次日搬入上述房屋。
2015年4月1日夜间,王晓霖与朋友牛辰一起在酒吧观看足球比赛,因一时兴起,与牛辰打赌称:如王晓霖支持的球队没赢得比赛,将无偿赠送牛辰价值40万元的某品牌黄金球靴一双。当夜,王晓霖支持的球队以0:25的成绩惨败,王晓霖在比赛结束后表示一定依约向牛辰赠送黄金球靴。
2015年4月5日,王晓霖与黄金制品店店长李刚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李刚于当日向王晓霖交付黄金材质球靴一双,王晓霖在3个月内向李刚付清价款40万元,并以王晓霖与穆晓彤共同购买的前述房屋进行抵押。
合同签订后,王晓霖与李刚在房管局共同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并将黄金球靴交付至牛辰,但其在嗣后期间未向李刚支付价款。
2015年6月12日,李刚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晓霖对40万债务承担责任,并确认李刚对拍卖前述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穆晓彤得知此事后,对丈夫擅自抵押房屋一事十分不满,并就此事向律师提出以下咨询问题:
法律问题解答:
【法律咨询问题一:夫妻二人所购的上述房屋登记在王晓霖名下,是否属于王晓霖的个人财产?】
其一、夫妻一方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对的概念,这对概念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的财产归属作为区分标准的;
其二、夫妻一方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对该部分财产,其所有人可不经配偶同意自由处分。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夫妻一方的财产作出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四、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其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晓霖与穆晓彤以共同储蓄所购房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均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法律咨询问题二:王晓霖抵押夫妻共有的房产是否会对穆晓彤的权益造成影响?】
其一、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虽房屋登记在王晓霖名下,但王晓霖抵押房产未经共同共有人穆晓彤同意,其与李刚间达成的抵押关系无效。
其二、因此,穆晓彤可通过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咨询问题三:王晓霖对李刚欠付的黄金球靴价款,穆晓彤是否也应一起偿还?】
其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两类,而二者的主要区分点在于所负债务的原因是否因日常生活的需要;
其二、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王晓霖和穆晓彤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晓霖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系王晓霖的个人债务;
其三、因此,穆晓彤无需与丈夫王晓霖共同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