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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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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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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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将出卖人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实际上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该房屋买卖合同书应属无效。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常某(出卖人)
被告:付某(买受人)
【案情简介】
常某之女与付某之子系夫妻关系,常某有位于北京某区的房屋一套,本想赠与其女儿所有。2010年,常某委托其女儿办理相关手续。为了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付某自行拟定《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合同载明常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付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付某名下,登记时间为2010年11月。2017年年初,常某得知上述房屋已经通过转让的方式登记在了付某名下,并没有登记在自己女儿名下。且《房地产转让合同书》上的出卖人签字并非常某本人所签,常某亦未收到房屋价款。常某遂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常某、付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书》无效;二、付某配合常某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常某名下。
【法院判决】
一、付某于2010年11月15日签署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书》无效;
二、付某协助常某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常某名下。
【案件解析】
本案中,常某、付某间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付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实际上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名义掩盖其为了多获得拆迁利益的目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该房屋买卖合同书应属无效。因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涉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常某名下。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