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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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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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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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世纪大道260号是居民区世纪绿地,田永明在世纪绿地D6-2208有一处房产。
2016年8月12日,田永明与广文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田永明以120万的价格将世纪绿地D6-2208的房屋出售于广文静。
合同还约定,广文静应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房款全款打入田永明的农行账户。田永明应于房款交付3日内交付房屋钥匙,并在60日内日协助广文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16年8月15日和8月20日,广文静分两次将房款打入田永明的农行账户。
2016年8月23日,田光明将房屋钥匙交于广文静。广文静接收房屋后,随即开始进行装修。
2016年10月1日,世纪绿地D6的23层2308因雷击发生火灾,广文静购买的2208受到了火灾影响,烧毁了部分屋顶及墙面。
广文静认为房屋所有权还没有变更,火灾对房屋造成的损失应由田光明承担,但是田光明认为房屋已交付,拒绝承担责任。
广文静十分不解,于是前来律所咨询。
【广文静咨询问题】火灾对房屋造成的影响究竟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其一、【合同的签订及效力】2016年8月12日,田永明与广文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其二、【合同的约定】田永明与广文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价款的支付时间、房屋交付的时间和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属于意思自治的范围,约定有效。
其三、【合同的履行】2016年8月15日和8月20日,广文静将房款打给田永明,是广文静对合同付款义务的履行,其完成了房款支付。
2016年8月23日,田光明将房屋钥匙交于广文静,是田永明对合同交付义务的履行,其完成了房屋交付。
其四、【合同的风险承担】2016年10月1日,世纪绿地D6-2308发生火灾,影响到2208。2208的房屋已于2016年8月23日完成交付,火灾发生于房屋交付之后。
依据《合同法》**百四十二条,房屋的毁损风险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火灾对2208房屋造成的毁损应由广文静承担。
法律依据:《合同法》**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