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生效日期:2002年4月1日)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日期:2015年2月4日)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比较分析
证据规定包含了:增加、变更、反诉三种情形。
民诉解释仅规定了:增加、反诉两种情形,未言及变更。
故此,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增加、反诉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举证期限与变更诉讼请求
一般认为举证期限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一般情况下,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不存在障碍。
但是,就原告而言,在案件受理的同时,法院会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会指定举证期限,如在该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存在不被准许的风险。
山东某法院《举证通知书》节选
四、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即:经人民法院释明,询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如果当事人选择变更诉讼请求,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这个条件的限制。
注:法院依职权释明的,必定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进行释明。
五、逾期变更的后果
逾期提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法院不予处理,就是说提了等于没提,提了也是白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