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李四老两口去世后,没有遗嘱,留下房屋一套,应由子女张四、张五、张六、张七共4人继承。房屋目前由张五霸占(实际占有、使用),拒绝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入住。于是张四、张六和张七作为原告以张五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的房产。此时,就房产继承官司往往会产生以下几个认识误区:
1.原告都不想和张五争房子,希望法院把房子判给张五一个人,原告每个人都从张五那里拿钱走人。
2.原告都不要房子,但也不想让张五得到房子,希望法院把房子拍卖,大家分钱。
3.全部或部分原告想要房子,希望法院把房子判给自己,然后给张五(及其他原告)钱。
4.所有原告都想要房子,希望法院按照继承份额判决,认为这样法院就会把霸占房屋的张五轰走。
首先,法院不会判决把房产拍卖变现后让大家分钱或者判决部分人得房产、部分人拿钱的,除非原、被告就房产变现和分钱协商一致。可大家如果能协商一致,不就不打官司了吗?法院只会判决房产证加名,即张四、张五、张六、张七按照每人25%的共有份额,都是房屋所有权人,都有一个自己的房本。
其次,法院不解决腾房的问题。每个人都拥有房产25%的份额,谁有权居住在房屋内,还是要靠大家协商一致。
总之,大家之所以会产生上述认识误区,是因为对继承诉讼的作用(法院在继承诉讼案件中的角色和功能定位)不了解。法院在继承诉讼中只要把房子从法律份额上(不是实际使用上)划分清楚就算完成任务了,而这种法律上的划分只是体现在房产证上的数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