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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律师-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设立

时间:2019-09-17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涉及的相关概念
(一)商品房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二)权利人
权利人,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享有特定权利的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即日常生活中的单位和个人。
二、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的意义及行政管理机构
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的重要保护手段。我国的产权变更以公示为准,预告登记能够有效保护产权变化。所以对房屋的预告登记必须进行管理,对登记内容和登记规范形成统一的登记和统一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其直属单位地籍管理司挂牌不动产登记局,作为专门机构。在机构改革完成之后,由自然资源部内承接国土资源部职责的专门机构继续负责。
县级以上政府的不动产登记,以天津为例,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天津市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其直属单位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专门机构;各区国土房管分局挂牌不动产登记分局,作为专门机构。在机构改革完成之后,由承接国土房管局负责不动产登记职责的专门机构继续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
三、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打印的已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契税缴纳凭证;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四)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第十六条
四、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的办理流程及办结成果
(一)申请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经办机构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受理
根据材料查验结果,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已收取申请材料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
对初审意见进行核查,审核录入信息和原始登记信息,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结合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经批准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
(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
对登记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
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定意见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同时完成。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审核人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将申请登记文件退审核人,审核人退受理人员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登记经办机构应同时将申请登记文件复印留存,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收回“收件收据”。
(五)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核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事项,并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
领证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收件收据,代理领证的应提交权利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收件收据和委托书。领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领取证书并注明领证日期。
【法律依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查询路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服务指南→不动产统一登记→预告登记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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