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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律师-承租公产房不配合修缮引发的纠纷

时间:2019-09-17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案例】2001年12月20日,万宝龙和街道房管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新城小区108门401室的房屋,房屋性质为直管公产房。

  合同约定,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房屋管理单位在修缮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万宝龙准备购买产权,目前仍在承租,并如期交付房屋租金。对房屋的使用没有不合理的情形。

  2016年9月29日,突降暴雨,雨水持续了两天。新城小区各居民房屋都有不同程度雨水浸泡,其中万宝龙承租的108门401阳台外墙面渗水严重,导致部分雨水渗入屋内,浸泡了部分屋内墙面和地板。

  2016年10月3日,万宝龙找到街道房管站,要求其对房屋进行修补。房管站立即反馈,组织施工队统一对小区受雨水影响房屋进行修复。

  在维修期间,房管站要求万宝龙在5日之内腾空房屋,或者至少清空受损墙面和地板上家具及装修,否则无法维修。万宝龙拒绝了房管站的要求。

  2016年10月30日,房管站统一修补房屋的工作已经结束,万宝龙仍然没有配合清空家具和装修,最后自己出资1万进行了修补。

  万宝龙认为修补费用应当由街道房管站承担,于是前来律所咨询律师。

  【万宝龙咨询问题】房屋的修补费用是否应当由房管站承担?

  律师解答:

  其一、【公产房的性质】直管公产房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政府,由管理单位代表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新城小区108门401室的房屋性质为公产房,产权人为政府,管理单位为街道房管站,万宝龙为房屋的承租人。

  其二、【公产房的承租】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公产房屋可以进行租赁。

  万宝龙与房管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其三、【公产房的修缮】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房管站对房屋承担维修的责任。

  或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房管站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雨水造成的房屋毁损进行维修。

  其四、【承租人的义务】万宝龙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依据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万宝龙应当配合房管站对房屋的维修。

  或者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至规定,承租人万宝龙不配合房管站房屋修缮的,应当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直管公产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按照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在修缮直管公产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承租人自行安装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修缮的,应当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因承租人未自行处理而造成其装饰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管公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因拒绝或者阻挠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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