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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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7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案例】刘丹是第五十六中学的化学老师,教师公寓是学校的家属楼。魏雪玉在教师公寓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房屋,性质为市政府直管公产住房。魏雪玉是承租人,暂未办理产权购买。
刘丹在教师公寓附近的快递公司上班,偶然得知魏雪玉正在对外出租房屋,于是多次其进行沟通,希望承租教师公寓的房屋。
2016年3月14日,刘丹和魏雪玉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两年,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租金2200元,押一付三。
刘丹在合同签订当日便向魏雪玉交付租金及押金总计8800元,魏雪玉也将房屋钥匙交付于刘丹,但其对公产房屋进行转租的行为并未经街道房管站同意。
2016年8月,房管站发现转租的情况,书面通知魏雪玉收回房屋,并要求刘丹腾退房屋。
刘丹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前来律所咨询。
【刘丹咨询问题】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腾退房屋?
律师解答:
其一、【房屋性质】直管公产房屋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人民政府,由管理单位代表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房。
教师公寓虽然是第五十六中学的家属楼,但产权属于国家,分配给魏雪玉使用的房屋性质为直管公产房。
其二、【转租合同的效力】2016年3月14日,刘丹和魏雪玉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刘丹在对房屋进行转租时未经房管站同意,并无转租的权限,但此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其三、【房管站的权利】魏雪玉的非法转租行为虽然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房管站可以行使权利解除其与魏雪玉之间的租赁合同。
其四、【房屋收回对转租合同的影响】房管站行使权利解除其与魏雪玉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之后,导致魏雪玉对教师公寓的房屋的使用权限即刻丧失。
因魏雪玉未经许可的转租行为符合《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情形,房管站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继而导致魏雪玉无法履行其与刘丹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
刘丹应当将房屋返还给房管站或者学校,但其有权向魏雪玉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
(三)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
(四)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