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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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7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房产互换的转移登记涉及的相关概念
(一)房产互换
房产互换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加补偿的方式相互交换住房的行为。它一般分为所有权互换和使用权互换两种形式。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产权登记中的一种。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因房屋产权人发生变化所进行的登记。
(三)权利人
权利人,是较为常见的申请人,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享有特定权利的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即日常生活中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二、对房产互换的转移登记的管理景及管理机构
房产互换必然会导致房屋产权发生变化,但是我国的产权变更以公示为准,只有在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之后才会发生物权变化。所以对房产互换后的产权变化必须进行管理,对登记内容和登记规范形成统一的登记和统一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其直属单位地籍管理司挂牌不动产登记局,作为专门机构。在机构改革完成之后,由自然资源部内承接国土资源部职责的专门机构继续负责。
县级以上政府的不动产登记,以天津为例,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天津市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其直属单位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专门机构;各区国土房管分局挂牌不动产登记分局,作为专门机构。在机构改革完成之后,由承接国土房管局负责不动产登记职责的专门机构继续负责。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
三、房产互换的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互换协议;
(五)互换价格不相等的还应提交差额的契税缴纳凭证;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
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七)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八)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第十六条
四、房产互换的转移登记的办理流程及结果
(一)申请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经办机构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受理
根据材料查验结果,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已收取申请材料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
对初审意见进行核查,审核录入信息和原始登记信息,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结合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经批准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
(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
对登记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
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定意见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同时完成。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审核人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将申请登记文件退审核人,审核人退受理人员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登记经办机构应同时将申请登记文件复印留存,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收回“收件收据”。
(五)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核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事项,并打印《不动产权证书》。
领证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收件收据,代理领证的应提交权利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收件收据和委托书。领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领取证书并注明领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