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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所作者:邹强律师
症结是房东"一房二卖”,法院判决该房回先购买一方所有,解除房东与该女子之间的买卖合同,银行也不再享有对该房屋的典质权。
李女士于2013年2月与胡某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以30万元购买胡某位于武昌区的一室一厅房屋,次月取得房屋产权证,随后以该房屋为典质向银行贷款20万元,但李女士却迟迟拿不到屋子。
原来,该房屋早在2002年就已经被胡某卖给吴氏夫妻了。
李女士无奈之下,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0350元。
武昌区法院往年7月受理案件后查实,2002年3月,胡某将该房屋以3.7万元卖给吴氏夫妻,并签订《房屋权益转让协议》,吴氏夫妻向胡某支付了3万元,商定余款7000元待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付清。
当月,吴氏夫妻就进住该房屋。
跟着房价上涨,胡某以为当初出售该房的价格过低,2012年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不但一直未过户给吴氏夫妻,还将其转卖给李女士。
经审理,武昌区法院以为,吴氏夫妻按照其与胡某签订的协议,实际栖身该房屋12年,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
反观李女士与胡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作为买受方,李女士应实地查望房屋。
但李女士没有证据证实其在购买该房屋时,前往查验过房屋,甚至得知房屋已"出租”他人的情况下,也没有与"承租人”吴氏夫妻取得联系,其买受行为不符合一般的交易惯例。
因此,本案应当履行胡某与吴氏夫妻签订的协议,李女士与胡某之间《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应予解除,李女士可向胡某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此外,因银行对该房屋设立典质权时,未严格审查房屋权属,核实房屋实际栖身人的相关情况,银行不再享有对该房屋的典质权。
一审讯决后,李女士和银行方面均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日前驳归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