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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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案例概况】
蒋某向某开发商购买本市路x弄x号x室房产,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定应于交付房屋详细时间。
如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自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题目(主体结构分歧格除外),装修和设备达不到合同商定的尺度等均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原告不得据此延迟或拒尽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被告应在房屋交付后根据合同的有关商定向买方承担修复,补偿等责任。
蒋某按约付清了房款后,开发商书面通知蒋某办理进户手续,并签收《商品房结算及入户凭证》。
在交接时,蒋某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却存在诸多质量题目,根本无法进住,故其拒尽接受钥匙并提出交涉。
事后开发商对房屋装修存在的题目入行整改,同时推迟交付钥匙时间。
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原、被告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正当有效,双方当事人均严格按约履行。
被告在合同商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接到通知后,签署了《商品房结算及入户凭证》等文件,故应当视为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
至于交付的房屋装修存在题目,则应当按照合同相关商定予以处理,原告以房屋装修存在题目而拒尽接受房屋,并据此要求被告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显属不当,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广州房地产律师分析表示,本案主要涉及房屋质量导致延期交房,如何主张赔偿的题目。
蒋某主张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从证据材料望,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显然难以成立,主要的理由是:
1、于《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详细商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题目(主体结构分歧格除外),装修和设备达不到合同商定的尺度等均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原告不得据此延迟或拒尽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因此,双方在合同已经明确,再以房屋质量题目拒收就难以成立,而且作为买方又有收房的义务,但需要留意的是收房并不代表以为房屋质量等题目。
2、事实上签收《商品房结算及入户凭证》,应视为已交房。
个人以为,应该从修复期间无法使用房屋造成损失的角度考虑主张相应赔偿。
详细参考《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划定,因房屋质量题目严峻影响正常栖身使用,买受人哀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题目,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尽修复或者在公道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用度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实在,从这个案例也能望出结合证据材料选择诉讼哀求角度的重要性。
【风险提示】
广州律师风险提示,涉及购买精装修商品房一定要在合同明确相应的装修尺度,包括施工,质量,验收等。
如不达标也要明确可以拒尽收房,以此来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