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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所作者:彭律师
债务关系的第三人承诺匡助债务人还款,那么第三人的这种行为是债务承担仍是担保呢?应该如何区分是债务承担仍是担保呢?小编收拾整顿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入行了解。
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未还,在乙的追讨下,甲的朋友丙表示愿意匡助甲,并写下承诺书给乙:本人愿意以在某公司的股权所分得的红利匡助甲还款10万元,甲也在承诺书上签了名。
后甲因外债太多,外出不回。
丙也因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
现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共同回还借款10万元。
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应当和甲连带回还借款;
第二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附前提的债务承担,当前提无法成就时,债务承担不成立;或者故意阻止前提不能成就,应当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担保。
笔者同意第三个观点。
对于第一个观点。
《合同法》第84条划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从该划定望,丙愿意匡助甲回还全部借款10万元,可以知道丙的承诺行为不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对于第二个观点。
从乙要求甲和丙共同回还借款10万元的哀求来望,可以知道这个也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也许有人会以为乙不懂法才同时起诉甲和丙,当然这种可能性是不能忽视的。
笔者以为假如丙的承诺行为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话,那么又应当如何理解丙承诺"本人愿意以在某公司的股权所分得的红利匡助甲还款”的内容呢?既然丙承担了甲的债务,"以在某公司的股权所分得的红利”(匡助甲还款)就不能是所谓的附前提,由于丙假如没有分得的红利,那么丙就可以不用匡助甲还款。
换句话说,假如认定"丙的承诺行为属于附前提的债务承担”的话,那么对乙而言(附这样的前提)是不公平的,违背老实信用原则,无须赘言。
那么剩下的可能性好像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和担保。
一,代为履行。
很显著不是的,由于丙(第三人)无须向乙承诺,假如丙不履行的话,也是由甲对乙承担责任(《合同法》第65条)。
二,所谓"匡助甲还款”,应当理解为提供担保(行为)。
事实上,在丙作出承诺时,甲已经逾期还款,并且从此时起,丙要从其"股权所分得的红利”中匡助甲还款。
对此,只要不违背法律划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就可以以为是附前提的担保行为,故笔者支持第三个观点。
至于丙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是不是属于"故意阻止前提不能成就,应当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的题目,不是此案的讨论范围。
综上,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从该划定望,丙愿意匡助甲回还全部借款10万元,可以知道丙的承诺行为不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所以是担保行为。
但愿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