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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时间:2019-09-2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所作者:彭律师

  房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划定,凡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正当权益。这种情况属于协议解除,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径直解除,一般不会产生什么矛盾。

  (2),当事人的合同中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前提的,解除合同的前提成就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好比,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假如开发商超过三旬日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当此前提成就时,购房者即可按照此商定主张解除合同。

  (3),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不可抗力泛起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公道期限内仍未履行。好比,购房者逾期支付房款,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着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划定,享有解除权确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八条的划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哀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哀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典质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哀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哀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典质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顿房屋的事实。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分歧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分歧格,买受人哀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划定: 因房屋质量题目严峻影响正常栖身使用,买受人哀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哀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回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哀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哀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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