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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到“凶宅”为由能不能要求退房?

时间:2019-10-2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2007年9月,甲通过中介公司以31万余元购买刘某夫妇一套房屋,付清房款装修入住时,得知3年前刘某夫妇儿子曾在该房屋里将一名到其家做客的10岁小女孩杀害,还残忍地将小女孩碎尸。甲起诉刘某夫妇要求撤销合同。
 
  争议焦点
 
  No.1隐瞒房屋内存在凶杀案是否构成欺诈?
 
  凶杀案构成合同标的物重大瑕疵。房屋价值包含了对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根据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凶杀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此类住宅,虽未在实物形态上受损,但已因人们的忌讳而大大贬值。故房屋内曾发生的凶杀碎尸案,已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
 
  No.2合同能否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欺诈而撤销。出卖人刘某夫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告知甲该房屋内曾发生凶杀碎尸案这一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应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相互返还。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No.1出卖方在房屋权属无瑕疵情况下,未告知买受人“凶宅房”背景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构成隐瞒标的物的重大瑕疵并构成欺诈,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的认定标准。
 
  No.2买受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有必要对标的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尽可能多的查询、了解工作。购买此类特殊房屋的买受人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应尽量在知晓该特殊事件后1年内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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