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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连环交易中,签了购房意向书,是否就高枕无忧了?

时间:2019-11-0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黄律师

  【导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帮助子女享受更好教育等原因,换房已经成了重要的购房推动力量。为了让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单亲妈妈刘雯雯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换置成学区房。为此,刘雯雯将自己换房事宜交给某中介公司全权处理。刘雯雯明确表示,现在房地产市场十分不稳定,自己换房的希望都系于居住的这套房产上,所以中介卖出房后才可以帮自己物色学区房。

  【案情简介】

  2013年底,刘雯雯看中了李琦名下的一套学区房,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购房合同》。为了筹集房款,刘雯雯在三天后与李松签订了《购房合同意向书》,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李松。后来,刘雯雯觉得自己房屋卖的过于仓促导致价格偏低,要求李松捆绑购买自己的地下室,遭到了李松拒绝。

  在双方对峙过程中,李松又在中介介绍下看中了别处房子,后干脆拒绝购买刘雯雯的房子。由于没有卖出房子,刘雯雯无力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李琦诉至法院要求刘雯雯支付违约金四万元。而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刘雯雯将李松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自己违约金

  刘雯雯在换房的过程中签订了两份合同,但是其法律效力却是完全不同的。

  与李琦签订的《房屋买卖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金。

  与李松签订的《购房合同意向书》仅是一种要约邀请形式,双方达成的仅是达成了购房意向。不履行这份《意向书》不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中介认为,此类《意向书》签订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同买主重复看房而在单位内部产生纠纷。签订《意向书》后中介会收取少量意向金并排斥其它中介带客户来看房。所以《意向书》仅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了初步意向,对房屋的面积、房价款及付款方式期限等具体的交易条件还没有明确,不具有一般合同成立应当具有的主要条款。

  所以,刘雯雯因没有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李松没有履行与刘雯雯的《购房意向书》则不需要承担违约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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