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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0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黄律师
在我国购买房地产是有限购政策的,也就是说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对此有些购房者就想出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购买房地产。因此接下来将由鑫霆广州律师为您介绍关于如何规避借名买房带来的法律风险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1、弄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
如果所要购买的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
2、签订“借名买房合同”需言明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因此,应当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格外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等特殊条款,防止因房屋所有权不明确,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3、借名买房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
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务必保存好。这样一旦名义产权人对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反悔,借名买房人就可以凭借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归借名买房人所有。
4、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
为防止名义产权人违反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最好约定:登记购房人不得过户房屋、迟延过户、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等等;如果出现此类违约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就为双方严格履行借名买房合同,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保障。
1、在讼争房屋上的他项权存续情况下,须征询他项权人(银行、典当公司等)的意见,在实际购房人同意出资涤除相关权利后,各方面行确认权属。
2、贷款购房后,首付款出资人拖延、拒不还贷,名义购房人亦参与了部分实际偿还贷款、或借用其名义贷款、购房,亦会给其今后购房、贷款造成不利影响,借名方涉及不当得得等情形可采取释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的处理方式,避免使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化,给审判工作增加难度。
3、对讼争房屋是否涉及其他隐名权利人进行审查,如在购买房屋时,出借方及借用方是否已有配偶。如发现其他隐名权利人,应及时通知其参加诉讼或取得其明确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此系中国法律对房屋权属的形式要求。而中国民法又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订立合同,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从上述文章我们可以得知,可以通过弄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或者借名买房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等来规避法律风险。以上便是鑫霆广州律师为您带来关于如何规避借名买房带来的法律风险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鑫霆广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