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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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1-12-2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封面应简明记载下列事项:
A、估价报告名称;
B、估价项目名称;
C、估价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
D、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
E、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和注册号;
F、估价报告出具日期;
G、估价报告编号。
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包括下列事项:
A、致函对象;
B、估价目的;
C、估价对象;
D、价值日期;
E、价值类型;
F、估价方法;
G、估价结果;
H、与使用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有关的特别提示;
I、致函日期。
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不得以其他印章代替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可在其上签名或盖章。
目录应按估价报告各个组成部分的前后次序列出其名称及对应的页码,以便估价委托人或估价报告使用者对估价报告的框架和内容有一个总体了解,并容易找到其关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