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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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2-01-2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房屋用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房屋用地的。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房屋用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房屋用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房屋用地用地的。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房屋用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房屋用地的,不得再申请房屋用地,但因两户的房屋用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房屋用地。
我国宅基地立法的不足之处(一)规定原则,层次较低调整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数量少,且效力层次较低,很大一部分依靠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其中关于买卖方面的规范数量就更少。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从国家农转非不一定放弃土地北京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