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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买合同违约应诉状

时间:2022-04-1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房屋购买合同违约应诉状

  原告:xxx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民族: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原告:xxx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民族: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xxx

  被告: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民族: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三人:xx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双倍赔偿违约定金人民币捌万元和违约金壹万壹千柒佰伍拾元;

  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不能及时入住的租金损失 元;

  3、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6月30日原告在第三人福田分行处见到被告提供的房产资料,较为中意。就在第三人居间下与被告达成《买卖意向书》(证据一),主要内容为:1、就绿洲丰和绿景阁2109与颜彦达成买卖意向;2、评估公司就该物业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5万;3、双方约定以评估价值为准,在2006年7月7日前签署买卖合同。2006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在第三人中介公司居间下达成物业买卖合同,并对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做了约定(证据二)。当天,基于评估的45万物业总价款,双方对完成物业买卖所需要的资料、承担的税费、佣金、后续工作进行了明确约定(证据三)。当天,在第三人居间下原告、被告签署《交房协议书》双方约定在2006年7月20日之前,原告交付给被告1万元后被告交付物业使用权(证据四);原告在当天即交付1万元(证据五)。随后,原告按照当天约定开始履行买方的主要义务,即寻找按揭银行、准备首期款;但被告并没有及时履行办理委托公证、交付房屋、赎楼等工作。在实际履行合同中,由于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双方协商一致对买卖合同的定金条款进行了变更,原告已实际履行,但被告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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