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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时间:2022-07-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认购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依传统民法理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事人对签订特定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划,其主要意义就在于为当事人设定了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合同的义务;本约合同则是对双方特定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预约合同既可以是明确本约合同的订约行为,也可以是对本约合同的内容进行预先设定,其中对经协商一致设定的本约内容,将来签订的本约合同应予直接确认,其他事项则留待订立本约合同时继续磋商。

  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是看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约定债务利息计算怎么办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利息的,债务人不需要支付欠款利息。如经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的,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 五计算。

  买卖合同对于欠款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支付利息,提出此诉讼请求的,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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