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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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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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众信息网公示以下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四)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
(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
(六)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
(七)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购房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公示的合同示范文本,就买卖的商品房拟订合同条款;
(二)买卖当事人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共同提交“联机打印”;网备操作系统联机打印该合同,买卖当事人共同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依约收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联机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录入购房人身份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录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已交购房款金额),同时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登记备案”;
(四)网备操作系统核实后,除本办法第九条情形外,自动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并在相应的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商品房的销售状态为“已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