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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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2-08-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管理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