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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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8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哪些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4、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5、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
6、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二、个别业主成立自治委员会是否合法
1、不合法,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业主。
2、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